□汪鸿兴
信息公开是公民对实现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基本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要手段,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难题。“维基揭秘”事件让世界各国政府、新闻界、法律界再次聚焦于这个难题。
美国法律尴尬面对 “维基揭秘”
以网络为基础的“维基揭秘”,究竟属于新闻学范畴、间谍刺探行为,或是介于两者之间,在美国,各方的论调也不相同:哈佛大学尼曼新闻实验室主任朱沙·波顿作出这样的评价:“无论维基揭秘的域名和实体组织会遭遇什么不测,其所传达出来的思想将会薪火永传。”美国国务院首席法律顾问高洪柱则认为,美国政府对一些外交文件具有合法的垄断性。然而“维基揭秘”揭批的是美国政府在阿富汗与伊拉克战场上的反人权、反人道行为,因此,在这一事件中,被国际法学家关注的法理问题出现了:一国政府和雇员为了本民族的利益而对他民族所实施的反人道、反人权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本国法律的合理保护?
涉嫌泄露秘密文件给“维基揭秘”的美国士兵布拉德利·曼宁已被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可能被判52年监禁。美国国务院及国防部的律师也在研究是否依反间谍法中的间谍罪起诉“维基揭秘”创办人阿桑奇及其他涉案人。然而美国的间谍罪门槛非常高,如果非法获取的情报是由别人提供的,比如说是美国军方的士兵,则是那个士兵“非法获取”,而并非阿桑奇。美国要对阿桑奇提出刑事诉讼,并将其引渡至美国定罪相当困难。
虽然美国与所有国家一样,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保护,但由于美国法律和判例没有规定和确立“全民保密制度”(只有政府官员以及对国家宣誓过的人才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除非触犯间谍法等法律,媒体和个人没有为政府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美国建国后,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通过相关判例确立和形成了媒体独立于政府的传统和一系列新闻自由的原则,美国政府轻易不敢也没有能力去突破。所以,尽管阿桑奇多次遭到美国、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国司法机构调查,并被多家机构起诉,但目前都安然无事。
我国法律如何判定“维基揭秘”?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全民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成为每一位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刑法条文中也详尽设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不同罪名。如果“维基揭秘”网站披露我国家秘密,依照我国刑法,“维基揭秘”事件的当事人就涉嫌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且,构成教唆犯罪。因为,“维基揭秘”网站人员通过教唆志愿者为其提供国家秘密信息,涉嫌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以及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
在我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不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不仅公民个人、新闻工作者,乃至网络运营商、服务商都应遵守这些规定。从宪法、刑法、保密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到互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都对保守国家秘密作出了严格规定,越雷池一步即为违法,就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法律文化差异的启示
由于中美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从法律适用上的应然性出发,对待“维基揭秘”事件,两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有着不同的结论,凸显出两国法律文化、人文价值观对如何处理保守国家秘密的不同评价和做法。
从法律思想上看,我国新闻自由是在保守国家秘密前提下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美国的新闻自由则是宣扬西方民主、宣称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自由,不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之限;从法律行为上看,我国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行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和有关规定,而美国的新闻界则能够不受限制地报道和评说公共事务;从法律规范上看,我国从宪法、刑法、保密法,到有关互联网规定对新闻自由应遵循的原则、范围以及相关行政、刑事责任都做出了规定,美国则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信息自由法,以及有关判例中确认了新闻自由、发布新闻不受保守国家秘密限制、免受责任追究等原则;从法律设施上看,我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根据职权划分,均可以针对保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美国则聘请政府机构的专门法律顾问,为之出谋划策,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该事件对美国政治、外交等带来了重大损害,出于安全考虑,美国政府已多次召集法律专家研究对策,甚至试图为此事专门立法,想方设法制裁阿桑奇。可见,“维基揭秘”事件折射出科学技术发展对国际政治、各国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新挑战,究竟是新闻自由权利至上,还是保守国家秘密义务更为重要,各国由于法律文化差异很大,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