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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笔谈 严格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贵阳市国家保密局 http://bmj.gygov.gov.cn | 发布日期:2010-09-09| 来源:http://www.baom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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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刘 艳
   涉密载体从制作到销毁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突出强调了绝密级涉密载体的管理要求,对涉密载体管理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作为国家秘密集中产生的地方,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普遍应用,数量大、范围广、环节多,在方便工作的同时,也使泄密风险激增,大大增加了保密管理的难度。从近年全国保密检查的情况看,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仍然存在重视不够、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违规外联、交叉使用等现象突出,泄密事件时有发生,泄密危害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各机关、单位高度重视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涉密载体全过程保密管理。新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近年来,国家保密局先后制定发布了《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保密规定,对涉密载体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BMB17-2006、BMB20-2007、BMB21-2007等国家保密标准,从设备和介质管理的角度,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采购与选型、操作与使用、保管与保存、维修与报废等提出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各机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涉密载体全过程各环节的保密管理。
        加强绝密级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新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各机关、单位除执行一般规定外,对绝密级涉密载体要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对接触和知悉人员作出文字记载,禁止携带参加涉外活动,禁止携带出境等,确保绝密级国家秘密安全。
严禁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新保密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涉密载体管理的禁止行为,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近几年保密检查和查处的泄密事件看,新保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正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对这些不论是否产生实际泄密后果的行为作出处罚,明显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体现了新保密法对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的严格要求。各机关、单位要注意把握,加强对本机关、单位涉密载体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严防出现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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