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金城出版社社长 王吉胜
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保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对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管理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新闻出版的编辑、出版、印制和发行,广播影视的制作、播放及网络信息编辑发布等重要内容。我们应当以新修订保密法有关规定为依据,抓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发布过程中国家秘密安全。
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在信息公开发布过程中,因保密审查不严导致泄密的事件,尤其是网络泄密事件明显增加,因难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给信息公开发布装上“安检门”和“过滤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只有通过保密审查明确界定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才能把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信息更放心、更及时、更广泛地发布,使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
要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审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又确需公开出版、报道的,应当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进行技术处理。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要加强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这里所说的“公开发布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职责;其他机关、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保密审查的内容,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以确定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思想上,必须纠正“公开就无密可保”或“保密审查有碍公开”的错误认识。从实际情况看,两者的关系处理好了,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二要切实做好定密工作。定密工作是源头性工作,要不断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该定密的没有定密,会导致国家秘密信息不当公开,造成泄密;不该定密的定密或者不该继续保密的不及时解密,就违背了信息公开原则,也加大了保密审查的难度。三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是保密管理中一项经常性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将审查职责分解落实到主管领导、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 |